校园生活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量:17744次  

第一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及其学校附近接待外来人员,家长及亲友来校探视只能在校门房等待传达,严禁本校学生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教室和校园。

第二条:学生在上第一节课至第四节和上第五节课到第七节之间,严禁擅自出入校门和购买一切零食,食品

第三条:学生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学习,生活,都必须佩戴学生卡,否则以违纪论处,并责令其立即回家或回宿舍取卡佩戴,如卡遗失,应及时申报补购。

第四条:学生在校园内应举言谈文明,待人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粗话,争当文明个人。

第五条:严禁在校园内起轰,吹口哨,大喊大叫,怪喊怪叫,燃放鞭炮,焚烧杂物,损坏公物,浪费水电,损人利己。

第六条:学生中途因事出入校园,均须到学生科登记。严禁翻墙进入校园。

第七条:包干区卫生和教室及教室门前走廊卫生,要做到每日清扫,确保教室及门前走廊全天干干净净。

第八条:严禁学生在校园和教室、宿舍内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籽壳、食品包装纸、塑料袋等一切废弃物。严禁乱泼乱倒剩饭、剩菜和脏水、脏物。

第九条:严禁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牌、敲诈勒索、强要强拿和男女关系庸俗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第十条:严禁学生乱写乱画、擅自毁、涂、擦时效期内的一切文件、资料和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上课期间学生不能滞留在宿舍,否则除以违纪论处外,对宿舍区发生的一切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凡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不论是理论和实习,均应无条件参加课间操,集会时均应全部参加。

第十三条:学生就餐规定在校园内食堂。学生在校外就餐发生矛盾纠纷,造成伤亡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问题者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双休日和节假日严禁学生在教室、寝室和其他公共区域高声喧哗和吵闹疯打,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十五条:上机房和阅览室等场所要讲文明,要讲究卫生,不得将任何食用品带入上述场所。严禁住校生以外的任何人进入上述场所。

第十六条:严禁学生搞小集团、小帮派和滋生群体矛盾。严禁将本校学生间的内部矛盾外延而造成外来滋事。严禁传谣和挑拨滋事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科设立的学生违纪举报箱,旨在揭发学生中暗藏的违法违纪行为。希望有正义感的学生,大胆举报问题,举报时要详述时间、地点、事由、证人,以便组织调查核实。对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按章给予操行定等以及校纪处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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