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和班主任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学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规定应受处分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八条 违反考勤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一学期旷课(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学校二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学生科备案。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追逐打闹,且不接受教育者。
3、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4、攀爬围墙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表。
第十条 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且品德等级不能评优和良。
1、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2、 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达2次者;
3、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
4、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5、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6、夜不归宿、翻墙外出者(1——3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且品德等级不及格。
1、多次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轻微者。
5、偷盗国家和集体及个人财物者(情节较轻)。
6、多次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7、夜不归宿、夜间翻墙外出者(3次以上);
8、已受警告、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学校批准后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4、已受留校查看处分又严重违纪者;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保卫科和学生科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性,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至二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写清事件的起因和详细经过。
2、学生科查清违纪学生是否曾有违纪记录或纪律处分。
3、学生科通知违纪学生的班主任,由班主任会同家长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4、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违纪事件,班主任自行处理,情节较严重的应约见家长共同教育。班主任对其进行跟踪教育。
5、确须纪律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生科。
6、学生科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责令退学以上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7、学生科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四)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班主任应经常了解违纪学生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学生科定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五)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处分生效之日起,经2--3个月以后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科审查。
3、经学生科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由学生科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