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量:16126次  

一、总 则

(一)为了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技工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奖励同惩处结合起来。

(三)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全省技工学校(包括部属技校)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各部制定的学生学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入学与注册

(四)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含差额和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下同)。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和有关注意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报到后,技工学校按工种(专业)编班后登记造册,在开学一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到省、地市州劳动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承认其学籍。

(六)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省、地市州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由差额招收的学生递补。

(七)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成绩考核

(八)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实习操作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九)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十)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十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十二)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就注明补考字样。

(十三)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休学与复学

(十四)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上学,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以准予休学或责令休学。

(十五)学生因病休学,需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管办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省、地市州劳动部门备案。

(十六)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及粮食关系留在学校)。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十七)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酌情补助。

(十八)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校长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可编入其他相近工种(专业)班学习。如本人不愿转工种(专业)者取消复学资格,劝其退学。学生复学应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省、地市州劳动部门备案。

五、考勤与请假

(十九)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早操、课间操、上课(含生产实习课)、自习及军训的考勤工作。并把考勤作为考核学生品德的重要依据之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二十)学生在校期间,凡需请病、事假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延长假期,应办理续假手续。无请假、销假、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二十一)凡请病假者,需有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书,请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关证明或家长证明。凡请假均应先写请假条。

(二十二)请假的批准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管办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学管办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六、升级与试读

(二十三)学校在每学期和学年末要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并按湖北省技工学校学生操行评定意见进行考查,每学年末,经过考试和考查,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及格者,准予升级。

(二十四)技校差额招收的学生,每学期期终考试后,学校应根据同届学生学习成绩及表现,重新决定差额学生的人选。

(二十五)技工学校学生实行试读淘汰制。试读期间转为自费学习,学生试读累计以一年为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改为随班试读:

1.本学期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不及格;

2.两门文化课或两门技术理论课不及格;

3.一门文化课和一门技术理论课不及格;

4.一门考试和二门考查课成绩不及格;

5.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

(二十六)试读生在试读一学期结束后,对上学期学习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及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学校应进行补考或重新考查,补考成绩及格和操行评定考查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否则,继续随班试读。

(二十七)在决定学生升级,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按学期计算,对跨学年、跨学期的课程,可根据跨年跨期成绩综合评定,按一门课程计算。

七、退学与转学

1.一学年内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

2.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成绩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

3.学生试读累计超过一年者;

4.操行评定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者;

5.一学期连续旷课七天,累计旷课十天以上者;

(二十九)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坚持学q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管办审查签署意见,校长批),可办理退学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和省;地市州劳动部门备案。

(二十)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批评教育无效,仍坚持退学应向本人核收在校期间全部培训费用,再履行退学手续。

(三十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一般应退回原招生的地区,因父母或抚养人调动工作,不在原地区者,可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现所在地。

(三十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一般不得转学,个别学生如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必须在工种(专业)对口,学制一致的前提下考虑转学。

(三十三)技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十四)学生家长调动工作,学校不得自行转迁学生户后,填写"技工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地、市州劳动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厅批准。

(三十六)学生转出外省的,经对方审查同意转学后,分别由市州劳动部门、省直和部属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十七)外省学生转学进本省内技工学校的,应按管理权限经学校及主管部门、地市州劳动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省劳动厅批准。

八、奖励与处分

(三十八)学校对德、智、体、美和生产劳动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的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应向全校张榜公布,颁发奖状、奖品,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十九)对于违反(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对一般违反(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应预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悔者,应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违犯(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如:打架、斗殴、行凶、盗窃、酗酒、赌博、道德败坏。以及被公安部门拘留者,应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Rb分,触犯刑律,被管制、拘役审刑及劳教者,一律开除学籍。

(四十)处分学生要慎重,对由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对于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地市州劳动部门备案。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四十一)对受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应歧视;学校要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对确在显著进步,表现好的,可撤销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

九、毕业与结业

(四十二)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全部课程,经毕业考试、考查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四十三)学生毕业时,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十四)学生毕业时,因病不能参加分配者,按休学处理。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病逾者,持县以上证明,经学校审批,列入当年分配计划。休学一年病未愈者,按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分配资格。

(四十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查看处分,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四十六)技工学校结业生,可持结业证到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登记,按籍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四十七)技校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毕业证书)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地市州劳动部门验审,<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四十八)学校按省、地市州劳动部门下达的分配(录用)

计划,做为毕业生派遣工作。学校应教育学生服从国家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超过三个月仍不到指定单位报到者;取消毕业分配资格。

十、操行评定

(四十九)学校应根据学生执行(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总评,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评定出操行等级。

(五十)在学生毕业综合考试后,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进行全面评定、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湖北省科技工程技工学校 版权所有  |  ICP备案号 :鄂ICP备17012423号